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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不可不知關於拋棄繼承的10個規定

據報載,屏東縣有一名4歲男童,小小年紀就要揹負外曾祖父留下來的百萬債務,本來他可以避免的,卻因為代書辦理拋棄繼承時,漏掉了他,當家屬知悉代書的失誤,向法院緊急辦理拋棄繼承,但超過法定期限遭法院駁回,現在他必須獨自承擔七百多萬元的債務。

看到這樣的新聞真是讓人遺憾,許多不懂法律的人因此而吃大虧,事實上,辦理拋棄繼承是可以自己辦理,程序上也不會繁瑣,每個人應該了解以下拋棄繼承的10個規定,DIY不求人:

Q1.什麼叫做「拋棄繼承」?

A.在法律上講的「拋棄繼承」,是指繼承開始後,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;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,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(包含:全部財產、債權及債務)。

Q2.拋棄繼承要向那個單位辦理?

A.拋棄繼承應該向繼承開始時,被繼承人(指往生者)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

Q3.繼承人應該在什麼時候辦理拋棄繼承呢?

A.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,繼承人在知道得以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為之,超過時間沒有辦理,就必須承擔繼承人的債務。

Q4.哪些人要辦理拋棄繼承?

A.當然是指繼承人,依民法第1138八條規定,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而定之:

1.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、孫(外孫)子女、曾孫(外曾孫)子女)。

2.父母(不含繼父母)。

3.兄弟姊妹(1含同父異母、同母異父兄弟姊妹,2其子女無繼承權)。

4.祖父母(含外祖父母)。

Q5.請問,要怎樣辦理拋棄繼承呢?

A.辦理拋棄繼承,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,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。但不能通知者,不在此限,在書面上可向法院載明「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,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」。

Q6.辦理拋棄繼承需要什麼文件呢?

A.依據台北地方法院訴訟須知,辦理拋棄繼承需要以下文件:

1. 拋棄繼承聲請書: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。

2.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(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,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)。

3. 拋棄人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、印鑑章。

4. 繼承系統表。

5. 拋棄通知書收據(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)。

Q7.辦理拋棄繼承會很難嗎?

A.辦理拋棄繼承並不會很難,以上提到諸如:拋棄繼承權聲請狀、繼承系統表、繼承權拋棄通知書、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文件,各法院服務中心備有例稿,民眾可以加以參考撰寫,若有不明瞭之處可以請教法院服務中心人員。

Q8.向法院寫狀子辦理拋棄繼承以後,需要開庭嗎?

A.拋棄繼承性質上為非訟事件,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,以明管轄權之有無、拋棄人有無繼承權、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,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拋棄人,不另製作裁定,如果有需要會請繼承人來了解情況。

Q9.辦理拋棄繼承有什麼效力呢?

A.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,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。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,拋棄人就不需要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。

Q10.辦理拋棄繼承需要規費嗎?

A.是的,聲請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 1,000 元。

本文轉貼自台灣法律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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