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6-03-21 02:11/許素惠/雲林報導

律師林再輝表示,越南新娘雖離婚,但胎中遺腹子依民法規定,仍是前夫財產第一順位的繼承人,監護人在知悉繼承權被侵害時,兩年內可依法代子請求恢復繼承權。雲林縣新媳婦關懷協會也找出法源,希望能讓她依親居留。
林再輝說,越南新娘的女兒雖已滿兩歲,但她是在今年農曆過年前,因夫家報警指控她非法居留、打工,間接才知道女兒繼承權的問題,身為女兒監護人的她,可代女兒依法提出訴訟,請求恢復繼承權。

至於居留問題,立委林樹山服務處也轉請雲林縣新媳婦關懷協會協助處理。該協會總幹事邱芳楠表示,外籍新娘離婚者,居留原因便消滅,原則上不得再居留,唯已生育子女而需照顧者,可以繼續居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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